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逐一回應了多個法治熱點問題,比如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刪去了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正常傳播及法律責任的規定,并增加相關規定擬對視聽作品的著作權分類保護等。
據了解,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作品的定義和類型,將其修改為“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在完善視聽作品保護方面,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基礎上對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區分。比如,草案二審稿在“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基礎上另增加規定,其他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制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規定的視聽作品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行業慣例的,應當取得作者許可。”
此外,針對濫用著作權的問題,草案二審稿注重與民法典、反壟斷法等法律的銜接,刪去了草案一審稿中“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這一表述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為更好地平衡保護著作權與公共利益,草案二審稿擬適度擴大法定的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向其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有關作品的范圍。(本報記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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